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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通知持卡人擅自收回信用卡,不提供一年以前账单等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
8月8日,《金融投资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助推行业发展,省工商局近期对银行业典型的10条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提出了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其中,银行不通知持卡人擅自收回信用卡、不提供一年以前账单、因银行自身问题致持卡人获利有权暂停持卡人电子银行业务服务、遇突发事件银行取消相关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等,皆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征用借记卡金融信息”
涉嫌侵权
根据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使用者应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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