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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开发商办证拖3年 法院判赔偿业主6万多

绵阳晚报  2014-10-2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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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多前,三台县一业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果房产证拖延至今都没办下来,多次交涉无果便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办证违约金。记者昨(21)日从三台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赔偿业主违约金6万余元。

业主:

买房三年

至今没拿到房产证

2010年6月30日,赵某与遂宁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某购买开发商在建商品房一套,总价213292元;若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间内取得权属证明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延期的,出卖人必须在18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合同签订后,赵某交付了购房款213292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1年1月,开发商向赵某交付了房屋,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7月底前向赵某交付权属证书。赵某数次催促办证无果后,向三台县政府投诉,政府回复称房产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擅自增加土地容积率,未补缴增加土地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

拖延办证是因“历史遗留问题”

2013年10月8日,赵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认为开发商长达两年多时间未办证,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22.6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4.4万元及装修费15.88万元。

审理中,赵某调整诉讼请求,称如果开发商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权和土地使用证,合同继续履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2.58万元。

但开发商辩称,原告已付房款,被告也已交房,合同依法成立不应解除,被告未按期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此外,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办证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但愿承担延迟办证造成的损失2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三台法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责任义务。被告交付房屋后未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按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14年10月10日,三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赵某因办证造成的损失共计60772.07元人民币。

对此,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林认为,办产权证引起的纠纷普遍存在。如果是由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开发商自然要赔偿。如果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通常,合同一般约定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导致违约,开发商可以免责,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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