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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儿子的房产 法院不准父亲拿去做抵押

和讯网  2015-04-20 09:07

一个家庭的解体,除了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更多涉及到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有不少夫妻协商好离婚协议后,由其中一方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让离婚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法院也会否定或者变更一些离婚协议内容。到底是哪些内容?先让我们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服刑父亲要抚养女儿法院说不

3月初,南岸区法院受理了妻子成美要求与丈夫王浩离婚案,成美诉求,5万元夫妻财产归王浩所有,女儿也归王浩抚养。她还称,这些是她和王浩协商好的,只是想通过法院一纸判决,让这些约定板上钉钉,免得有人反悔。

王浩由于犯罪,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在监狱,承办法官见到了王浩。王浩表示,自己与结婚九年的妻子已无感情可言,愿意离婚,的条件是8岁的女儿必须由他抚养。由于他正在服刑,孩子将托付给他的父母代为抚养。

法官考虑到王浩正在服刑,他的父母也年迈,而成美现在30岁,有经济来源,女儿跟着母亲生活更利于成长,便劝说双方改变协议内容,终调解协议改为女儿由成美抚养。

案例二:

抵押送给儿子的房产 法院说不

张勇与李梅在2012年结婚,第二年有了儿子,儿子两岁时两人起诉离婚。上法庭前,双方达成协议:儿子由张勇抚养,夫妻俩位于南川区南城街道的房产赠送给儿子,待儿子年满18周岁后,父亲将产权过户给儿子。

法庭上,张勇提出增加一条:他要抵押该房产,把贷款当做生意资金。李梅没有反对。但是,承办法官给予了否定。

张勇提出抗议,认为自己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并尽了抚养义务,有权对未成年儿子的房产进行合理安排。

法官解释,张勇房产拿去抵押做生意,存在一定风险性,如果生意失败,孩子的切身经济利益将受到伤害。为此,法院驳回张勇想在孩子成年前处置该房产的要求。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离婚协议不能损害子女利益

据南岸区法院统计,今年一季度该院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大幅上升,民事案件占总案件数94%,共136件;涉及婚姻家庭的128件,占民事案件的89%。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冉烽称,离婚协议不能损害孩子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某些财产赠送给孩子后,夫妻双方再也无权处置。

2、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性格、教养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如果双方都争孩子,法院将施行试抚养,让父母分别与孩子生活一段时间,后来判断。

3、孩子的抚养费,不能低于孩子目前的生活开支与水平。

4、孩子有权利享受父母的关爱,一方不得在协议中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冉副庭长称,协议离婚的,如果事后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另一方需起诉得到支持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赠送给孩子的财产,如果事后一方进行了处置,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该处置无效。

标签:法院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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